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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

(9)负责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


(10)负责规划区内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有关工作。


(11)负责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核、审查和报批工作。


(12)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审查报批工作。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第六十条: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九条: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六条: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八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第十条: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第十五条: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