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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的有关工作

(4)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5)负责城中村、近郊村改造规划编制、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


(6)负责市区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7)指导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负责乡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查、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


(8)参与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国有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制定。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十条: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八条: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五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条: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二条: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