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规划局 ->具体事项
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规政策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起草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条: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