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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管理事项
救助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安置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

市公安局

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市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相关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通过)。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月民发〔2006〕6号);

    4.《关于加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7月民发〔2009〕10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8月国办发〔2011〕39号);

    6.《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79号)。


事 例

    1.2014年8月7日,菏泽市张朝荣老人到昌邑打工,钱包丢失,生活无助,到昌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昌邑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为其打车票送其回家。
    2.2015年1月29日,饮马派出所接到报案,有一女性在吴沟村流浪,精神病,无法查清其身份及家庭住址,派出所出警后联系昌邑市民政局,昌邑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协调镇民政办,由派出所民警及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将其送至昌邑市救助站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