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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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 3.《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意见书》(潍政复裁字〔20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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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张某要举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和管理分工如下: 一、如果该机构属于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应该到拟办学的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经批准办学许可后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按核定的办学范围经营;由市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如果该机构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应该到拟办学地的市人社部门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经批准办学许可后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按核定的办学范围经营;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如张某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了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首先由市人社部门按“超范围办学”查处,市人社部门认为需要请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的,教育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四、如果张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非法培训班,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