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放射源管理 | ||||||||||||
职责分工 | ||||||||||||
|
||||||||||||
相关依据 |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 3.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2月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
||||||||||||
事 例 | ||||||||||||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公安局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计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