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环保局 ->放射源管理
市环保局
管理事项
放射源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领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市邮政局

    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相关依据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

    3.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2月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事 例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公安局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计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