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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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 3.《关于调整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潍编〔201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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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