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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民爆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民用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质量、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

    3.《关于调整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潍编〔2014〕45号)。


事 例

    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