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收养登记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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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通过 ,1998年11月修正);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3.《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鲁民〔200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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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2013年9月,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社会福利院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市卫计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村、居或单位出具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市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市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