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动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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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9号); 3.《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发〔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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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卫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一疑似非法行医窝点进行检查。公安民警当场对嫌疑人孙某进行控制,卫计执法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在属地派出所对孙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次日,对孙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调查终结,并依据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查获的药械进行监督跟踪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