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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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2.《消毒管理办法》(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 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2010年5月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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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市市场监管局将辖区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通报市卫计局,卫计局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建于居民楼内,且生产场所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抽检的餐饮具不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卫计局应下达卫生监督意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进行相应处理,市场监管局加强索证监督,对使用该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