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非煤矿矿山管理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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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省安监局等部门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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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某市开展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其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对决定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