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
“四荒”治理开发 | ||||||||||||||
职责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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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76号); 3.昌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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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例 | ||||||||||||||
为加强全市农村"四荒"治理开发,市水利局根据全市“四荒”治理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会同发改、财政、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制定"四荒"治理开发总体规划,搞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全力做好农村“四荒”治理规划编制、项目立项、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农村“四荒”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有效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