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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5-29  字体显示:  阅读:1686次

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

只减不增的实施意见

(潍办发〔2014〕1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和严控机构编制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意见》(鲁办发〔2014〕4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严控机构编制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执政资源,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编外用人、在编不在岗、“吃空饷”、条条干预机构编制等问题,造成了一些地方和部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把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2.把握的原则。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切实管住总量,控制和减少增量,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实现机构编制效益最大化。在“严控”上下功夫,严格控制新增机构、严格控制新增编制、严格控制新进人员;在“盘活”上做文章,坚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加强管理要编制、向运用信息技术要编制;在“优化”上动脑筋,统筹整合、有保有压、有增有减,确保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上来。

    3.任务目标。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级责任、深化改革创新,确保全市各级行政编制不突破中央和省下达的总额,事业编制不突破2012年底总量基数,今后五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二、把住入口,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

    4.严格控制新增行政机构编制。本轮机构改革期间,除上级明确规定的外,暂停受理和审批新设行政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机构改革结束后,确需调整行政机构编制的,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控制设置合署办公、加挂牌子机构,严格控制设置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止明合暗分、明挂实设、变通变相增加机构。

    5.严格控制新增事业机构编制。今后,不再审批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坚持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按照机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后出现增编的,各级要在本地总量内调剂,暂无编制资源调剂的,可实行一次性核编、分步到位。

    6.严格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按程序办理。增设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增加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均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撤并调整现有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7.严禁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除军转干部安置等政策性安置外,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复退军人安置,一般不安排满编或超编单位。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8.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潍政办发〔2014〕4号),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各级机关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的规定,机关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原核定的工勤编制随着自然减员逐步收回。机关需要的工勤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从部门公用经费或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三、盘活存量,进一步优化现有编制资源配置

    9.大力推进市县机构“瘦身”。市县两级机关行政编制原则上按7%比例、事业单位编制原则上按6%比例精简压缩。其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原则上按5%比例精简压缩;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和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县级政法机关,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成人院校和干部院校)、公办幼儿园、公立医院、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直接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精简压缩范围。精简压缩编制后的超编单位,采取统筹调整或人员只出不进、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把人员控制到编制限额以内。编制压缩后,根据人员消化情况逐步调减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10.向深化改革要编制资源。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内部挖潜,对职能弱化或工作任务减少的部门单位相应核减编制;对撤销和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全部收回编制。

    11.通过清理规范盘活编制资源。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提前离岗、“吃空饷”、编外用人等问题的研究,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逐步调整理顺干部离岗年龄政策,分类、分步骤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进行彻底清查,并予以严肃处理。对提前离岗人员和“吃空饷”人员所占编制进行规范管理。

    12.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基层和重点领域倾斜。各级精简压缩和清理规范收回的编制,由同级党委政府统筹掌握、动态管理,调剂用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局性工作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进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促进执法、服务重心下移。严禁挤占、挪用镇街基层人员编制。

    四、加强管理,健全严控机构编制的长效机制

    13.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编委或党委、政府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

    14.健全用编进人联审联控机制。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申报、核准制度。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实行联审联控,强化监督约束。年度用编进人计划按程序报同级或上级编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按年度用编进人计划补充工作人员;未列入用编进人计划的,除政策性安置外,一律不得招录工作人员。探索建立控编减编激励机制,市里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时,有关财政供养人员的测算原则上以2012年底各地财政供养人员为基数,按编制核定经费,原则上不再考虑增人因素。同时,与控编减编工作落实情况挂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15.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积极开展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查,实现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人员“五清”目标。推进实名制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实现各级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加大实名制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信息一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16.探索实行事业编制总量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县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分类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县(市、区)辖区常住人口、财政收入和面积等因素,合理划分类型,研究确定各类型机构编制基数,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超出基数水平的县(市、区),逐步调整核减其机构编制总量,适度调剂补充低于基数水平的县(市、区)。

    五、严肃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17.加强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对超出机构编制总量核定编制、财政供养人员比上年度增加的县(市、区),
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全面核实各级各部门控编减编、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对措施不力的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的监督作用,加强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

    18.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违规聘用编外人员;严禁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会议、文件、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

    六、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程序办事,防止在机构编制问题上乱开口子、违规操作。建立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定期通报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视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

    20.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由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任务落实。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精简压缩编制工作方案,并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精简压缩编制任务,按确定的范围比例切实把编制减下来,为统筹调剂编制资源提供保障。

    21.强化协作配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工作的执行、落实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实现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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