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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通制度创新的历史文脉
时间:2024-02-22  字体显示:  阅读:121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我们对自己的制度充满自信。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的动力可以来自于实践。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能够不断产生好经验好做法,对其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可以上升为制度。制度创新的动力也可以来自思想上的解放、理论上的突破。比如,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逐步认识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我国自古以来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同时,创造了古代社会中领先的制度文明,积累了今天仍有借鉴意义的治理智慧。近代以后,一些人对中华传统文化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试图照搬西方制度模式,然而进行的各种尝试最终归于失败。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我国实际,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好用管用的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刻总结、充分运用我国古代关于国家制度的思想精华、智慧结晶,不断推进面向未来的制度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我国古代的制度设计,在许多具体方面都彰显出独到智慧和独特优势。

比如发端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理念。自秦汉以后,死刑的最终裁量权逐渐收归中央;隋唐以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既分工明确,又彼此监督制约,从机制上确保了慎重适用刑罚。明德慎罚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中德治、仁政及民本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又如在古代发挥显著作用的调解制度。古代的纠纷调解大致有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方调解等形式。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到公堂之上打官司,有许多纠纷在德高望重或值得信赖的“中人”说合下,在民间就得到化解,体现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再如以“天人合一”为伦理基础的传统生态环境文化。从法律规范维度观察,在古代礼法、律典、敕令等中,都有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战国末期秦国的《田律》中规定,春二月,不得伐林木、堵水道;除非夏季,不得燃草作肥。汉代《二年律令》中也规定,春夏之季,不得伐树木山林。

还有官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很早就被纳入考核规范。西周时期《周礼》规定从6个方面来考核官吏的职业伦理:是否有良好的声誉,是否有贯彻政令的能力,是否恪尽职守,是否品行端正,是否守法,是否能明辨是非。秦简的《语书》提出良吏、恶吏的区分标准。《唐律疏议》和《唐六典》还规定了司法官缉捕、讯囚、审断、行刑等各方面的责任制度。是否遵循“德治”“民本”,是对官员进行评价的传统标准。

深入挖掘分析中国古代相关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运行状况,能够为今天的制度构建和完善提供思想文化资源。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借鉴,积极进行法治建设。比如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用不拘地点、方便群众的形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运用我国古代制度建设方面的历史经验,增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让面向未来的制度创新接通历史文脉,获得不竭的思想文化资源,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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