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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如何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9-08-16  字体显示:  阅读:910次

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的进程中,作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近期,我们就“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如何解决机构编制问题”这一专题,进行了调研和思考。

    一、存在现象

    目前,在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中各地区各部门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各自为阵。有的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一旦遇到工作职能转变,就向机构编制部门强调因工作任务增加,请求增设机构。或者因原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轻重不均,为了平衡起见,要求给任务相对增加的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等等。这是存在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互相攀比。有的地区和部门得知兄弟地区和部门由于特殊情况增加了机构编制,于是产生攀比心理,以不便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开展业务工作为由,想方设法增加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这种现象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对外交往较多的部门尤为突出。

    ——条条干预。有的上级业务部门把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设置,作为当地政府对业务部门工作是否重视和支持的重要条件,甚至凭此来决定是否划拨专项业务经费,导致下级部门为了工作上的便利和系统内的评先,要求尽可能地与上级业务部门对口设置机构。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也在个别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主要原因

    我们结合在青山湖区、市公安局等地区和部门调研了解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以上几种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还是各地区各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重视不够,过于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其要求增加机构编制的主要理由为:

    理由之一:因职能改变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有的部门简单地把工作任务增加作为增设机构的唯一理由,一旦上级业务部门提到要加大某项业务工作力度的要求,就以机构编制少、工作任务重为由,向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反映并请求增加机构编制。比如:最近市某权力机关从重视农村工作的角度出发,要求所属县区凡具有4个以上乡镇的下级部门必须成立农村工作委员会机构,并且具体明确了配备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理由之二:因职数受限要求增加机构。有的部门和单位之所以要求增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数,主要是为了解决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受限的问题。因为非领导职数必须按照领导职数的50%来配备。为此,每当有某项具体工作任务得到上级重视或增加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地要求增加机构。比如:公安系统人员编制较多,而领导职数相对较少,并且大多数领导职数均在行政机关,从事一线工作的公安干警竞争领导岗位相对较为激烈。有的干警干了几十年,因本部门领导职数受限,也只能是以科员的身份办理退休,这或多或少影响到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理由之三:因系统“评先”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有的部门为了便于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出要与上级业务部门对口设置内设机构。还有的是上级业务部门,为了促进下级部门的业务工作,在拟订本系统“评先”标准时,擅自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作为评比项目之一,于是下级部门为了给本地区本部门争光,反复向当地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请求增加机构编制。

    三、对策建议

    如何改变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上出现的各行其道局面,切实解决好工作任务增加部门的机构编制问题,使其既能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满足各地区各部门对机构编制的实际需求,呈现一种并驾齐驱的良好形势?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双管齐下:

    对策一:对职能变化不大、工作任务增加不多的部门,坚持维持机构编制总量不变的原则性管理。按照“以职能定机构、以任务定编制”和“管标准、管总量、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要求,一方面在维持机构总数不变的基础上,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部门和单位的办法,把某项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或单位承担,避免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现象,可增可不增的机构一律不增,可撤可不撤的机构一律撤销;另一方面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尽量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调整人员编制,以求达到“控制总量、维持稳定”的目的。

    对策二:对职能变化较大、工作任务明显增多的部门,采取有针对性地相应增加机构编制的灵活性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区、城镇人口逐渐增多,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或单位确实呈现工作任务逐年增加的趋势,光靠整合机构、内部调剂编制很难解决实际问题。为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每年有针对性地相应增加各地区各部门的机构编制,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点建议:

    建议一:切实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厅字[2007]2号文件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尽管上面三令五申要求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和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现象。因此,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同级相关部门机构编制设置的常规性和突击性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防止上级业务部门单纯从行业需要出发而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设置情况,真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

    建议二:对退居二线干部的编制进行另册管理。我们在调研时发现,市、县(区)退居二线领导干部的年龄普遍离退休年龄相差好几年时间,因其占用实有编制导致所在部门单位不能超编进人,由于完成任务需要而借用的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发挥应有效率。因此,建议:对于退居二线领导干部的编制问题,能否采取与现有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配备编制的方式进行另册管理,从而缓解部分地区和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带来的矛盾。

    建议三: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委、办、局的领导职数进行硬性规范。在调研时我们还发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部分工作部门存在领导职数超配现象。本来作为行政机关,在党、政机构改革时,就对机构编制进行了较大幅度地精简,基本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不可能有多余的机构和编制。如果不对各委、办、局的领导职数配备从严控制,势必造成官多兵少、无人干活的局面。因此,建议:省委参照对各级党委、政府班子配备进行硬性规定的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委、办、局的领导职数配备进行规范,尤其是要设置上限,由各级党、政一把手负责,如有超配,一律严肃处理。(江西省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熊斌)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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