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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费县编办: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与简单思考
时间:2015-12-04  字体显示:  阅读:2351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它具有以下特点:以政府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是普通大众,以公共利益为指向;行为客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甚至个人。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根植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机制和方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是其中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早期实践 

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最早开始于地方政府。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兴建的罗山会馆,可以说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最早实践。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理念,以直接资助的形式创建浦东新区罗山市民会馆,不仅为罗山市民会馆提供资金的资助,还提供房屋与场地。在运营管理方面,社会发展局通过与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签署协议,将罗山会馆正式委托给青年会运营和管理,成立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此形成了“政府主导,各方协作,市民参与,社团管理”的机构运行模式。  

1999年,广东省罗湖区从环卫清扫外包入手开展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罗湖区政府在考察了香港的做法后,引入POSC体制,打破政府与环卫工人的聘用关系,引导原有的环卫工人(多为临时工)成立环卫公司,再由政府向这些公司购买服务。区里将其中的367万平方米签约外包给完全市场化的罗湖环卫公司和日新公司,由区城管办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剩下的257万平方米,仍由城管办直属环卫所承担。 

200311月,南京市鼓楼区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网”工程,由区政府出资,以项目委托的方式委托在鼓楼区注册的民间组织——心贴心服务中心具体运作,为独居老人和困难家庭老人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上门探访和安康通呼叫三种方式的服务。 

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探索到日渐成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 

一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将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分解和转移,得以从公共服务的生产领域退出,实现了政府角色的转变和社会权力的回归。 

二是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有效缓解了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与政府垄断服务对这种需求回应能力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改善了社会福利,满足了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需求。 

三是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是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参与公共管理的机会,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更为它们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有效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 

三、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法律和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经过初期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中央一级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许多地方政府就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实施办法。如广东省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山东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但总体而言,大部分指导意见原则性强,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不够清晰,市场准入、信息公开、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机制有待规范,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等。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虽然我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较快发展,但这种发展仅仅体现在量上,在质上仍未达到所需的水平。首先,我国社会组织起步晚,参与公共服务的时间较短,社会化水平较低;其次,社会组织在自身建设方面略显不足,缺少专业化设备及与之配套的人才队伍,导致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低;最后,政府未能提供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也是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的重要原因。 

三是话语权失衡,缺乏有效沟通信息的平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话语权失衡,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既是购买公共服务监督者又是曾经的老牌公共服务生产者,在话语权的把握上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而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新兵”,话语地位自然无法与之对等。二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话语权的失衡。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就是普通民众,他们其实既是消费者也是监督者,但是由于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社会上又缺乏能够帮助他们有效传递信息的平台,这就导致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他们对于公共服务的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等往往是被动接受而非主动参与。 

四是监督和评估体系不完善。从内部来看,由于公共服务的非量化性、绩效滞后、成本和价格难以计算等客观原因,政府还未形成一套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对所购买服务进行有效评估和科学监督的方法。从外部来看,我国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发展不成熟,难以对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进行监督,而民众由于其自身的分散性和专业化水平低等原因也难以进行监督 

四、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化、规范化。政府应当尽快在市场准入、信息公开、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清晰明确的、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制度规范。同时应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与购买方式、购买流程、部门职责等制定详细的准则。 

二是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当前,我国的社会力量仍然基础薄弱,它们的发展亟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一是要健全法律政策环境,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同时,可以再政策方面予以适当扶持,促进该领域的资本来源多样化;二是要尽快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是拓宽信息渠道,构筑信息沟通的平台。政府、社会组织、民众三者之间要有互相沟通的平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要有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以便于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政府与民众之间也要建立沟通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前需要问需于民,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确定购买范围才能使购买的服务发挥实效;民众与社会组织之间要有信息公开的平台,社会组织需要向社会公开其服务的价格、内容、方式等,以方便民众及时获取公共服务的信息并进行监督。只有建立起这种三方联动的信息沟通的平台,才能在生产、购买、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信息的有效流动。 

四是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社会组织通过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自我评估机制,政府应该有效发挥监督者的职责,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进一步探索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

来源:中国机构编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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