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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通知
时间:2015-08-27  字体显示:  阅读:2862次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鲁编办〔2015147

 

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不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 有关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的通知》(鲁编〔20157号)要求,经研究,全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提报材料,不再 要求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鲁编办〔200557号和鲁编办发〔20145号文件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交经财务、 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意见或审计报告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 审计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完成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后,须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 的审计结果,报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情况将作为 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重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不按规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绩效考核、行业管理、联合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高其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825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5825日印发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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