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教育局
昌邑市科学技术局
昌邑市公安局
昌邑市司法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昌邑市卫生局
昌邑市审计局
昌邑市统计局
昌邑市物价局
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昌邑市地方税务局
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
文件
昌编办发〔2014〕26号
转发潍坊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审计、统计、物价、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各镇街区,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潍编办〔201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编 办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 教 育 局 市科 技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司 法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卫 生 局
市 审 计 局 市 统 计 局 市 物 价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质 监 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
2014年8月12日
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司法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
潍坊市卫生局
潍坊市审计局
潍坊市统计局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文件
潍编办〔2014〕97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物价、地税、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国税部门,潍坊海关驻寿光、驻诸城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管,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23个部门《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举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留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备检查。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中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与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证书的查验与备案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