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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4-23  字体显示:  阅读:2793次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鲁编办发〔2014〕5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事业单位监管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等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后,各级编办要强化措施办法,改进监管方式,规范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推动工作重心由"登记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一)推进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措施,是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各级要全面推开绩效考核工作,围绕考核指标、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健全考核政策体系,认真搞好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实现监督检查制度化。对人民群众关注和通过举报投诉、年度报告等途径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查处情况要在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形成监管合力。定期召开事业单位监管联席会议,将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不真实以及有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规范其行为。同时,将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监督事业单位履行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要指导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章程。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完善现行运行规则和章程制定办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

  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改为确认后,申请法人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见附件1),直属事业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已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开办资金时,由本单位出具变更开办资金的确认证明(见附件2),并附单位财务报表。

  三、将《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编办〔2005〕57号)第七条修改为"按规定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市及市以下法人登记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在办理年度检验时,应同时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年末的审计报告(包含审计结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报表附注等内容)"废止,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四、各级编办要加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确保监管力度不削弱,切实监督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附件:1.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1.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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