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邑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武部:
《昌邑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昌邑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和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潍办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事业单位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合理运用考评结果,促进事业单位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导向、公平公正、分类组织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重复考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在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下进行,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领导、组织、协调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工作;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办法,审定考评细则及实施方案;
(三)审定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考评等级;
(四)研究处理考评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有关政策,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负责制定共性指标考评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各行业、部门制定的个性指标考评细则;
(三)负责审定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
(四)组织实施对事业单位的具体考评工作,提出考评等级建议;
(五)受理与考评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六)负责考评结果的公示、发布及结果运用的督查落实;
(七)负责建立、管理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档案。
(八)承担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周期为一年,一般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共性指标(30分)
1、登记管理(20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情况,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信用建设、信息公开等情况。
2、综合评价(10分):主要包括社会公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职工对被考评单位职责履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二)个性指标(70分)
1、业务工作目标(40分):主要包括履行单位职责情况和基本业务目标完成情况,上级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工作创新及受表彰奖励等情况。
2、公共责任目标(15分):主要包括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等情况。
3、效能建设(15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服务流程、员工岗位职责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服务承诺、服务效率、团队建设、应急处理、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考评得分计算方法为:考评得分=共性指标得分+个性指标得分。
共性指标及考评细则由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个性指标及考评细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平时考评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日常监管组织进行,考评情况作为确定考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终考评按照自查自评、实地考评、满意度调查、确定等级、结果公示、整改提升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事业单位根据考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地考评。采取分组分类的办法,分别成立考评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目标、公共责任目标、效能建设、登记管理等指标进行现场考评。
(三)满意度调查。包括社会评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评价和事业单位职工评价,权重为5:4:1。社会评价采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和市区群众等;主管部门评价由部门领导班子对所属事业单位评价赋分;单位职工评价由考评组采取问卷调查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四)确定等级。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业单位考评情况,提出考评等级建议,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五)结果公示。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书面反馈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考评结果在公示期满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六)整改提升。事业单位根据反馈的考评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于三个月内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考评等级确定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等级根据考评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每类事业单位按考评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的,定为A级;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的定为C级;其他定为B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二)逃避债务和抽逃开办资金的;
(三)被监管部门取消执(从)业资格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一)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被市级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饮水安全、节能降耗、舆情管理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得“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有问题的;
(五)本年度本单位任现职中层以上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
(七)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与评先树优挂钩。被评为A级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率均在90%以上,其主要负责人即确定为优秀等次。从A级单位中评选产生“绩效考评先进单位”(数量为A级单位的50%左右),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表彰,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增加3%。被评为C级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减少10%.
(二)与干部使用挂钩。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被评为C级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重用,主要负责人当年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解聘。
(三)与经费预算挂钩。考评结果作为财政经费预算安排、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评为C级的单位,下年度公用经费压减10%,并适当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四)与机构编制调整挂钩。被评为A级的单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给予机构编制支持。被评为C级的单位,由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视情降低规格、核减编制。
(五)与市直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超过30%被评为C级的,该部门当年度绩效综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工作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履行绩效考评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考评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研究提出本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和公共责任目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对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严肃考评纪律,严禁徇私舞弊,确保考评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考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