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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1-26  字体显示:  阅读:1786次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公安局

  昌邑市司法局

                            文件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昌邑市地方税务局

  昌邑市统计局

  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邑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

  昌编办发﹝20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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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

  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武部: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和潍坊市编办《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潍编办发[2012]149号),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昌邑市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昌邑市公安局 昌邑市司法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邑市国土资源局

  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昌邑市地方税务局 昌邑市统计局

  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邑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事业单位诚实守信履行职责、服务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和潍坊市编办《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潍编办〔2012〕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是指以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和诚信建设情况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事业单位法人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和社会公信度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评价指标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主体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评价指标(40分):

  (一)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情况;

  (二)开办资金及资产情况;

  (三)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四)变更登记情况;

  (五)年度检验检查情况;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情况;

  (七)印章及标牌使用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培训情况;

  (九)执业许可、从业资格情况;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价指标(60分):

  (一)账户管理及银行信用情况;

  (二)印章及机动车船牌照执行规定情况;

  (三)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六)收费许可及标准执行情况;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合同履行情况;

  (九)营业执照、广告许可办理情况;

  (十)申办土地使用证和勘查、采矿许可证等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十二)民事、行政诉讼情况;

  (十三)统计登记情况;

  (十四)司法公证情况。

  第三章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自查申报与评价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适时组织进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自查申报、评价主体评价、等级确定、公示备案、信用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查申报。事业单位法人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查,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经举办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评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分别对事业单位法人相关信用指标进行评价,并提供相关信用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等级确定。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集、汇总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评价成绩,按照信用等级认定标准,研究提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报联席会议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示备案。将评定结果书面反馈事业单位法人及举办单位,并在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定结果分别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事业单位法人举办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信用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外公告。

  第四章 结果认定和运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分为A、B、C三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定为A级信用单位;70分以下的,定为C级信用单位;其他为B级信用单位。

  第十七条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从A级信用单位中评选产生“诚实守信明星单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信用单位: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严重债务风险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四)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利用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A级、B级信用单位或“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的,一经查实,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单位,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确定后发生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其他失信行为的,由联席会议对原信用等级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的,授予“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牌匾或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C级信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信用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直至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评定结果。事业单位法人要积极配合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事业单位 信用 评定 办法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印发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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