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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4-01-13  字体显示:  阅读:1402次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信息水平,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实行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年报制度。各市编办和省编办各处局、单位要于每年6月、12月底向省编办综合处报送半年、年终工作总结。

  (二)坚持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各市出台的重要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省编办各处局、单位起草的专项工作总结、调研报告和领导讲话等资料,要及时报省编办综合处。

  (三)做好日常信息传报工作。各市编办每月至少报送省编办综合处2篇信息,各县(市、区)编办可直接向省编办报送信息。省编办各处局、单位每月至少报送综合处1篇信息。

  二、强化考核奖惩

  (一)实行积分考核办法。被中央编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 300字以下的每条2分,300—800字的每条3分,800字以上的每条4分;被省编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 300字以下的每条1分,300—800字的每条2分,800字以上的每条3分。上报信息被中央编办和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3分,被省编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再加2分。同一稿件被多个信息刊物采用的,可重复计分。

  各县(市、区)编办被采用的信息得分计入各市编办。

  (二)实行信息工作通报制度。省编办每半年对各市,机关各处局、单位信息传报、采用及得分情况通报一次。各市直接报送中央编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被采用的信息,请及时将被采用稿件报省编办综合处。

  (三)实行信息工作奖惩制度。省编办每年年终按信息考核分数对各市编办排列名次,产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并由各市编办推荐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建立专(兼)职信息员制度。各市编办和机关各处局、单位要确定1名负责人和1—2名信息员,负责信息上报和核实把关,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单位落实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建立定期协调联络制度。省编办要加强联系沟通,逐步在省直部门和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信息传报网络,全方位、多角度的扩大信息渠道,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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