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武部: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鲁编办发〔2013〕2号)及《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潍编办〔2016〕157号)等规定要求,拟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全市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检查时间:2017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开展活动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更改名称的行为;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二)证书使用与管理情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和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按规定使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或污损后是否按程序补领。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情况: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错位、越位和缺位的情况;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四)信息公开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否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
(五)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财务是否独立核算或独立建账;单位资产损益情况;是否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款项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情况:是否在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事业单位印章,是否与批复的名称一致,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有无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悬挂的牌匾是否与登记的名称一致;有无加挂牌匾情况;编制及人员配备情况,有无在编不在岗及人员借调情况;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按照事业单位自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2月20日-3月10日)。已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检查内容逐条对照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所有附件材料;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及《事业单位牌匾及印章登记表》,并在自查报告中明确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原因。上述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需附件请从昌邑市机构编制网“事业单位监管—监督检查”栏目查询下载。
(二)实地抽查(3月13日-3月31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对重点单位进行实地抽查,主要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和察看工作现场等方式进行。一是座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二是查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资料;三是察看工作现场以及牌匾、证书悬挂等情况。具体检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结果反馈及运用(4月中旬)。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对各事业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提交市编办办公会研究,将存在问题反馈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平时考评的依据,计入事业单位绩效考评成绩。
四、工作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举办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组织好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自查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自查,实行边查边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反馈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加以整改,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