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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5-15  字体显示:  阅读:1171次
 

各县市区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统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国税部门,人民银行(潍坊)各县市支行,潍坊银监分局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遵照执行。原《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潍编办201324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2018年3月30日修订

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627号)《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鲁编办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协调解决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整合事业单位监管力量,加强各部门对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事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市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海关、市国税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编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予以调整。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涉及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依法依规新增或取消的涉及事业单位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移交相关成员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和管理。事业单位申办相关业务(附件1)时,成员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刊载统一社会作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相关业务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对未提交证书、证书超过有效期、扫描证书二维码异常或申报材料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事业单位,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办理的除外。

 

附件:1.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项

2.潍坊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事业单位申办下列事项时,成员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刊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并留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市法院在办理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市检察院在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市发展改革委在办理事业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市教育局在事业单位申报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章程核准、在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注册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市科技局在办理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公安部门在事业单位申办刻制公章、机动车登记、船舶户牌以及年度审验等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市司法局在办理事业单位公证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市财政局在对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专项经费拨付和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财政票据,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0.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事业单位测绘资质(格)证书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1.市审计局进行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关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使用情况

12.市卫生计生委在办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有效期满延续注册,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3.市国资委在办理事业单位及出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4.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在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5.市统计局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基本单位名录库登记和经济普查登记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6.市工商局在办理事业单位广告发布登记或变更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7.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和银行机构在办理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年审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贷款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8.潍坊海关在办理事业单位有关海关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9.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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