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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监管的意见
时间:2014-08-18  字体显示:  阅读:2859次

  昌编办发〔2014〕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监管的意见

  (2014年7月2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和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提升我市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一)依法进行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鲁政发〔2012〕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将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三)按时进行注销登记。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根据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开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投诉举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三、严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

  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和《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补(换)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于违反规定者,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四、严格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专用印章的印迹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禁买卖、出租、出借、非法刻制印章,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强化监管意识,确保工作实效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执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提高证书使用效力,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监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履行登记监管的相关职责。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强化登记管理意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从业行为。各事业单位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及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与事业单位的评先树优、干部使用、经费预算、机构编制调整及市直部门绩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7月25日印发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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