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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01-08  字体显示:  阅读:1084次

    各市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统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国税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青岛银监局、各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我们对《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鲁编办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月13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1月13日修订)

 

为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协调解决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整合事业单位监管力量,加强各部门在事业单位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和管理;推动事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山东银监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编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编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予以调整。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涉及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依法依规新增或取消的涉及事业单位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移交相关成员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三)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和管理。事业单位申办相关业务(附件)时,成员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刊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相关业务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对未提交证书、证书超过有效期、扫描证书二维码异常或申报材料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事业单位,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办理的除外。

 

附件:1.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项

      2.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事业单位申办下列事项时,成员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刊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省法院在办理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或执行案件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省检察院在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省发展改革委在办理事业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省教育厅在事业单位申报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章程核准、在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注册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省科技厅在办理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公安部门在事业单位申办刻制公章、机动车登记、船舶户牌以及年度审验等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省财政厅在对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专项经费拨付和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财政票据,申办《中国人民共和国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9.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事业单位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质(格)证书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0.省审计厅在进行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关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使用情况。

11.省卫生计生委在办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校验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2.省国资委在办理事业单位及出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变更、年检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3.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在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4.省统计局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基本单位名录库登记和经济普查登记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5.省工商局在办理事业单位广告发布登记或变更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6.省物价局在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7.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银行机构在办理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年审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贷款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8.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在办理事业单位有关海关事宜时,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附件2

 

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维寅省编办主任

  员:张成武省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王效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柯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省区域办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张兴民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勃省科技厅副巡视员

修春清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龙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李伯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巡视员

宇向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宋新强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利明省审计厅巡视员

  军省国资委副主任

韩奎祥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绍辉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蔡福安省工商局副局长

  峰省质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董金文省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董龙训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陈建新青岛海关党组成员、缉私局局长

  皓济南海关副关长

宋永信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解晓非山东银监局副局长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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