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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1-08  字体显示:  阅读:888次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23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为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独立设置并已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等(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专业、配备教师,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增强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内部机构综合设置,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学校基本教学和实习实训需要,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
(一)管理机构。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设置: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6个,3001至6000人的不超过7个, 6001人以上的不超过9个。学校学生数为本校近3年全日制在校生平均数。
(二)教学、教辅机构。学校教学、教辅机构,由学校根据教学任务、事业发展需要等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教辅机构设置一般不超过3个。
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一)编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根据学校类别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点,按教职工与学生比确定。其中,艺术体育类学校按1:8核定,工农医类学校按1:12.5核定,综合类学校按1:14核定,财经商贸类学校按1:16核定。
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二)结构比例。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编制总数的75%,教学辅助人员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10%,管理人员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15%。
(三)核编程序。中等职业学校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四)编制使用与经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使用教职工编制补充专职人员,应按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
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编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以内进行备案。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内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所聘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按实际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数量及时限,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
五、领导职数
    中等职业学校校级领导职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可配备3-4名,3001至6000人的可配备4-5名,6001人以上的可配备5-6名。内设管理、教辅机构领导职数按1-2名核定,教学机构按2-3名核定。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
六、其他事项
(一)中等职业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再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原在编在职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随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二)本《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三)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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