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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职能整合,单位怎么改?(机关篇)
时间:2018-06-20  字体显示:  阅读:786次

新一轮机构改革正在自上而下、如火如荼进行中,国家监察委发文要求,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加快落实。20189月、12月,20193月三个时间节点,不能突破,按期完成。

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重点,不是缩减政府机构部门数量,也不是更改机构性质和职能,重点是通过改革,使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和机构中的相互有关联的职能和权力,集中到同一机构中来,理顺职能,优化组合,形成同一领域的大部制机构,避免权力分散,遇事没法管、没人管,相互推诿扯皮。

那么职能整合后,单位会出现怎么样的变化?市一级以上机构,根据国家部委改革模板,设立相应的行政或者事业机构,基本不会出现问题,而县级基层情况就要复杂的多。县有大小之分,行政机关设置有严格的数量要求,行政编制也十分紧缺,不可能一一对应。机构改革后,一般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一、单位整合,成立行政机关。数个单位的相关职能整合,也可能包括行政、事业性质的单位,统一整合到新成立的行政机关中,单位变为行政单位,人员身份变为行政人员,使用行政编制,未参公的统一过渡为公务员身份。例如新成立的文化旅游局、司法局(整合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单位整合,成立直属事业单位。同上,整合后,由于县级行政单位个数限制,不能一一对应成立行政机关单位,有一部分市级以上单位性质为行政机关的,在县一级成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例如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直属政府管理,编制使用全额事业编制,过渡为参公管理单位。

三、单位整合,成为行政机关内设股室和内设事业单位。同上,整合后,有可能原来是行政机关,部分职能相对独立的单位,成为新成立的行政机关的内设股级机构,或者内设事业单位。编制为事业,参公不参公,视具体情况而定,不会统一。这类事业单位,还不是单独的法人,财务不能独立,不能独立执法办案,不能独立承担项目建设。由于上级有对应部门,也有相应的项目投资与建设任务,而事业单位的四要素它又不完全具备,工作上会产生许多不利因素,尤其是行政执法和项目建设。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规定太死,基层意见比较大,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违规现象,目前还没有解决办法。

四、单位整合,成立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同上,整合后,有可能原来是行政机关,同样由于行政单位个数限制,成立后成为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是事业机构,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受直属行政部门管理。

机构改革后,所有整合单位不外乎这四类性质,各县不统一,十分正常。有可能某个单位,职能、工作任务完全相同,在相邻几个县成立的是行政单位,偏偏本县却是事业单位,甚至是二级事业单位,都不奇怪,也不违规,到底成立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视县情实际而定,没有统一要求或规定。

中共昌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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