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武部:
为加强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诚信履行职责,按照《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潍办字〔2015〕53号)和《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昌编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及《昌邑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昌编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组织开展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关)设立登记(备案)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2017年1月1日后办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暂不参加本次评定。
二、评定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价主体为监督管理机关和市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一)监督管理机关评定内容:
1.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情况;
2.开办资金及资产情况;
3.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4.网上登记情况;
5.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情况;
7.印章及标牌使用情况;
8.培训情况;
9.检查、考核情况;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定内容:
1.账户管理及银行信用情况;
2.印章及机动车船牌照执行规定情况;
3.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
4.接受审计监督情况;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6.收费许可及标准执行情况;
7.依法纳税情况;
8.合同履行情况;
9.营业执照、广告许可办理情况;
10.申办土地使用证和勘查、采矿许可证等情况;
1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12.民事、行政诉讼情况;
13.统计登记情况;
14.司法公证情况;
1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
三、评定方式及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查申报与评价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申报。列入评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对照评价指标(见附件1),对2016年度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经举办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二)评价赋分。监督管理机关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事业单位法人相关信用指标进行评价、赋分。
(三)汇总成绩。监督管理机关对评价成绩进行收集、汇总,并研究提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初步意见。
(四)确定等级。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信用等级,并评选产生“诚实守信明星单位”。
(五)公示备案。将评定结果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可向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定结果分别由监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举办单位备案。
(六)信用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将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外公告。
四、等级确定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其中,监督管理机关评价权重为40%,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价权重为60%。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评价综合得分=监督管理机关评价得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价得分。
评定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况分为A、B、C三个等级:综合得分排名前1/3且90分以上的,定为A级信用单位;70分以下的,定为C级信用单位;其他为B级信用单位。从A级信用单位中评选产生“诚实守信明星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信用单位:
(一)单位年度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的;
(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因失信行为受到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的;
(五)丧失正常开展业务工作能力的;
(六)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C级信用单位:
(一)有严重债务风险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二)有重大合同欺诈行为的;
(三)被行业管理部门取消主要业务执业资格的;
(四)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或法律文书认定产生严重不良记录的;
(五)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结果运用
根据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评定为“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的,授予“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牌匾并通报表彰。评定为C级信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随时监控其信用行为。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信用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视情进行相应处理,直至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提交材料
事业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单位信用相关的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事业单位标牌证书印章管理备案表(见附件3)。
七、有关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申报材料要齐全、准确、规范、有效。所需表格从昌邑机构编制网“事业单位监管-信用等级评定”栏目查询下载。各单位提交的复印件需用A 4纸复印,并在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评定材料务必于9月15日前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逾期不报的,取消A级信用单位评定资格。
3.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对提报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调整其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