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工作程序的意见
(昌编办发[2014]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潍编办[20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行政运转成本,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出编、工资核定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形成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切实把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住管好,共同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二、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入编、减人出编手续,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动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相关信息等工作。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招聘、交流、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险审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依据批准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人员、工资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核定预算和核拨经费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入编增资
机关事业单位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复印件盖章)15日内到市编办申领《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持《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入编通知单》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核定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手续。
(二)调人调资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人员的,调入人员的部门、单位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复印件盖章)15日内到市编办申领《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关系转移通知单》,持《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关系转移通知单》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变更手续。
(三)出编减资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调出市外、退休、开除、辞职、辞退、解聘、死亡等情况时,所在部门、单位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3日内到市编办申领《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出编通知单》,持《昌邑市机关事业单位出编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办理减资手续。
四、工作要求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严控机构编制有关职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长效机制和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为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编制、工资核定、经费核拨等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照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人员编制、工资核定、经费核拨等相关事宜,及时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真正避免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不一致的现象出现,对于隐瞒虚报、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